某建设公司与新疆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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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

出  处:《建筑》2023年第3期116-118,共3页

摘  要:本案为(2022)新民终138号民事判决。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是涉案《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属于转包,《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系名为分包实为转包合同,均应当认定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不存在解除问题。二是涉案工程款及利息如何认定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合同的履行过程是承包人将劳动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返还。关于工程量以及变更、增加、漏项部分的工程款,关于利息等问题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关 键 词:无效合同 民事判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内部承包 折价补偿 确认无效 建筑材料 工程款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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