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认定 以谢某诉甲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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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莫爱萍 陈石磊 

机构地区:[1]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3年第8期70-73,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在满足“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且“怠于履行行为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条件下,应认定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民事责任。据此,当公司发生解散清算事由时,债权人追索债务的方式除选择起诉公司外,又多了一条救济途径。

关 键 词:债务承担 清算义务 履行义务 民事责任 清算责任 救济途径 责任认定 解散清算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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