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探讨(下)--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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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明辉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3年第9期79-79,共1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上期,文章就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和使用擅自改造或重大修理的特种设备两种情况的行政处罚进行了探讨,本期就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继续进行探讨。一电梯使用单位的2台电梯轿厢内对讲装置失效,且仍在使用,部分基层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了从轻处罚:罚款3万元。笔者认为这是机械化地执行法律条文,看似合法却非常不合理。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 特种设备 事故隐患 电梯使用 电梯轿厢 未经检验 基层执法人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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