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整改措施或承担刑事责任--《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逐条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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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小东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广东安全生产》2023年第4期59-59,共1页Guangdong Occupational Safety

摘  要:《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原文为:第三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惠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

关 键 词:责令停产停业 刑事案件 《解释》 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 危害生产安全 整改措施 重大事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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