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股利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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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静 

机构地区:[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23年第9期42-45,共4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但相关股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永续债,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实操中,发行方可能采用计提口径或支付口径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支付口径下,发行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目前业界尚在探讨中。本文通过援引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一所得税(1AS12)的相关示例,分析所得税确认逻辑以及对比两种核算方式下的税务处理结果,提出发行方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关 键 词:永续债 权益工具:税前扣除:递延所得税资产 

分 类 号:I234[文学—中国文学] F922[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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