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立法模式的转变:从综合型到组合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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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德瑞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武汉430074

出  处:《地方财政研究》2023年第3期72-79,共8页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科后期资助项目“消费税法理构造与制度设计问题研究”(19FFXB026)。

摘  要:当前,我国消费税采用的是综合立法模式,虽然内容比较全面,但目的和税制要素等难以提取,立法难度大,对有害消费带来的健康损害、环境破坏和社会矛盾等问题,回应性不强,不能很好发挥消费税的特别调节功能。综合当今世界消费税的立法模式,有综合、分散和混合模式三种方案可供选择,各有优缺点。而综合模式和分散模式结合在一起的组合模式,将课税对象包含在一个法典中,设定总则和分则,总则包含消费税的性质、目的和原则等共通性事项,分则中每一章对应一个税目,包含了征收客体、纳税主体、计税依据和税率等完整的税制要素,既具有综合立法统一于法典的形式,又兼具分散立法各税目相互独立的实质,及时回应消费问题,充分体现消费税特别调节税的性质,是我国当前消费税立法的不二选择。

关 键 词:消费税 特别调节税 立法模式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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