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对数据跨境流动措施的规制及中国因应  被引量:1

Regulation of RCEP Measures on Cross-border Data Flows and China’s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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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德香[1] 李晓豫 GUO Dexiang;LI Xiaoyu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43-47,共5页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安全视域下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研究”(21BFX121)。

摘  要:《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在通过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条款规制数据跨境流动的同时,设置了公共政策目标例外和基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规则相比,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缺少明确的允许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表达,援引“公共政策目标例外”和“基本安全利益例外”存在困难,核心词汇的表达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不一致。我国需要进一步强调数据跨境的自由流动,增加“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或“为维护基本安全利益”等表述,统一核心概念,以实现国内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对接。

关 键 词:数据跨境流动 RCEP 中国因应 国民待遇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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