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一体化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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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国红 赵术高 陈思羽 

机构地区:[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财政部重庆监管局 [3]澳大利亚国立大学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2023年第5期91-94,共4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摘  要:当前,不少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间以财务报告列报为核心的财务关系混乱,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征管失范,不仅对相关实务工作带来困扰,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着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建设,进而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以合伙企业组织关系为逻辑起点,认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间财务关系仅是独立企业内部总分机构间的财务关系,总分所有且仅有一份独立财务报告,所派驻分所合伙人不应以分所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 键 词: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 特殊普通合伙制 会计师事务所 财务关系 财务一体化 事务所合伙人 一体化建设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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