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实施连续性的杀人行为即使行为对象发生变化也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覃某勇故意杀人抗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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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一鹏 韦慧慧 

机构地区:[1]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诉人》2023年第3期61-64,共4页Prosecutor

摘  要: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犯意是否随着行为对象变化而转化,需结合全案证据及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应以犯罪行为对象发生变化及造成后果未达编者按到预期而直接否定行为人原来的犯罪主观故意,以免造成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本案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在找到区分本案行为人此罪与彼罪界定的关键点后依法提出抗诉,注重矛盾化解,案件处理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关 键 词: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对象 犯罪行为 主观故意 矛盾化解 检察一体化 故意杀人罪 抗诉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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