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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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薇薇[1] 曹芳红[2] 陈树昶[1] 岑斌[1] 董芳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310021 [2]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出  处:《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23年第8期1022-1024,共3页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Laboratory Technology

基  金: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2020EH027);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2020C35036)。

摘  要:2021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也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为了落实这项工作,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07年就研发了备案信息化管理平台—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信息网[1-2]。

关 键 词:生物安全实验室 备案 现状分析 对策 

分 类 号:R197[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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