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自身原因未休陪产假的男职工是否可以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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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炳城 

机构地区:[1]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3年第5期61-61,共1页

摘  要:杨某是北京某公司运营专员。2022年10月,杨某妻子生育,杨某为了能够陪护生育的妻子,向公司申请陪产假15天,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当时正在赶一个大型项目的进度为由未批准杨某的申请。2023年3月,该项目已基本完成,杨某向公司提出补休其应休未休的陪产假,公司不批准。请问,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关 键 词:陪产假 自身原因 大型项目 男职工 公司运营 生育 补休 申请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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