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权的概念证立、本原考察及其宪法基础  被引量:29

Digital Human Rights:Concept,Origin,and Its Constitutional 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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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向和[1,2] Gong Xianghe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2]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3期6-21,共16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数字时代人权保障的平台义务研究”(项目号22JJD82004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保障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21FFXB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数字人权概念的提出具有现实必要性与价值正当性,在体系定位上应属于兼具承继与发展双重面向的新兴人权范畴。在数字时代下,人的存在形态、生活方式与生产活动等都出现了全新的“数字属性”,该属性是人的社会属性外延拓展的结果,是数字人权产生的正当性根源。数字人权包括以人的“数字属性”为本原形成的具有数字化形态的传统人权,以及以人的“数字属性”为本原形成的新兴数字权利。这两种类型的数字人权都具有相应的宪法规范基础,应当成为宪法基本权利,并将随着宪法在数字时代的发展而发展。

关 键 词:数字人权 概念证立 数字属性 宪法基础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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