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的待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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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学全 

机构地区:[1]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山东烟台264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2年第12期60-62,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房地产行业的投资属于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在房地产行业进入一段飞速性增长、横盘后,为稳定房地产行业,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加强了对房地产行业的管控,许多中小型的房地产企业难以维持生计,面临着破产及破产伴随的一系列问题。其中最普遍问题要数烂尾楼的权属问题。对于许多贷款、借款买房的购房者而言,不幸买到烂尾楼对于一个家庭而言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它不仅关系到许多购房者的生存问题,还影响着房地产行业的稳定发展。本文基于现阶段我国亟需解决的烂尾楼及其他待履行商品房的权属问题,对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待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进行了研究。旨在为待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处理提供一些参考。

关 键 词:房地产企业 破产 待履行商品房 买卖合同 解除权 

分 类 号:F2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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