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明确诉讼请求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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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福键 陈文华[2] 

机构地区:[1]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800 [2]广东培正学院,广东广州5108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2年第5期9-11,共3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基金一般项目(GD17CFX06)阶段性成果。

摘  要:目前,倘若原告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必须先确认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才能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总而言之,这是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可是在司法实务中,法律职业者通常将"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明确诉讼请求"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相混淆,且模糊处理。这无疑会损害到诉讼当事人的相关利益,甚至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本文将以举证期限作为切入点,就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澄清一些含混之处。

关 键 词:诉讼请求 举证期限 明确 增加 变更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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