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制度的非约束性对律师执业风险的影响——以2020年《民事证据规定》为切入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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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婧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2年第6期112-114,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2001年,我国以英美法为参照设立了自认制度。区别于英美法鲜明的当事人主义,我国的自认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2020年对自认制度的新规中,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自认制度的非约束性特征愈加明显,具体表现为适用对象泛化、成立场域扩大化与拘束效力单向化。这一变化,增加了律师执业的风险,对律师的个人素养及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详细谈及此次调整中“自认制度”的非约束性特征,以及它将对律师执业,特别是对执业风险的影响,以期帮助律师做好执业风险防范。

关 键 词:自认制度 非约束性 律师执业风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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