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出生”诉讼中相关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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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小娅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法制博览》2022年第19期145-147,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和医疗技术的发展,“不当出生”之诉的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原告主体资格、损害赔偿范围等相关法律问题逐渐显现,但我国并无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予以具体规定,学界对于“不当出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实践中“不当出生”案件的判决也各有异同。“不当出生”之诉的请求权基础是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竞合,提起侵权之诉更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请求权的原告主体资格应当是直接受到侵害的孕妇夫妻双方,不包括出生的缺陷胎儿;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关 键 词:请求权基础 原告主体资格 损害赔偿范围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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