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案件债权诉讼时效审查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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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俊[1] 

机构地区:[1]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贵州兴义5624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2年第23期53-55,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目前,破产重整已经是“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或是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起死回生的主要途径之一。由于长期的债权积淀,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存在大量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依据《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定》的规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据《民诉法解释》规定,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按照《破产法解释(三)》的规定,管理人要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审查。本文通过对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后提出,管理人只就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事实审查,不得作出法律后果的评价。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是否受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或者得到清偿,应当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或者由法院裁判。

关 键 词:破产重整 债权 诉讼时效 主动审查 法律后果评价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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