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语境下的全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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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松[1] 

机构地区:[1]中共峨眉山市委党校,四川峨眉山6142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2年第25期26-29,共4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合意原则仅适用于交易法领域,组织法虽然受其影响但不能直接适用。公司决议应当以多数决为原则,以全体原则为例外。全体原则的基础是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欺压,故以《公司法》第二十条为实质判断标准,具体表现为大股东修改公司章程或与章程相冲突的相关纠纷,主要有定向减资、定向增资、定向分红、出资加速到期或恶意延长、表决权与出资不一致、股东承包经营公司等多种形式。此外,如果全体原则肆意滥用对公司治理也将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故也有限制必要。

关 键 词: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合意原则 全体原则 多数决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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