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直播体育赛事节目画面的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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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荣雪梅 

机构地区:[1]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南京210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2年第29期49-51,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体育赛事进程的客观性和录制模式的固定性,使得录制团队在画面的拍摄、选取过程中不能进行个性化创作,无创造性思想表达的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达不到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标准,不构成视听作品;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应界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应通过扩展“转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进行保护。

关 键 词:体育赛事直播画面 独创性 录像制品 转播权 

分 类 号:G80[文化科学—运动人体科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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