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制度衔接优化的路径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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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子邱 张尤佳[1] 

机构地区:[1]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69

出  处:《法制博览》2022年第28期1-4,共4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第十六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自筹项目《<民法典>实施以来对离婚冷静期的审视——以沈阳市为例》(221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对抑制冲动离婚,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双轨制的离婚制度下,《民法典》仅对登记离婚一侧增设冷静期,诉讼离婚制度却并无变化,两种制度之间成本的失衡造成了两种制度间衔接的不畅,“逼迫”人们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有悖于离婚冷静期设立的立法本意。从登记离婚一侧看,可增设排除适用冷静期的例外情形;从诉讼离婚一侧看,可对离婚方式的选择施加限制,实现双轨制制度衔接的优化。

关 键 词:离婚冷静期 制度衔接 登记离婚 诉讼离婚 例外情形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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