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认定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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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江龙 

机构地区:[1]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450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2年第28期76-78,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顺应时代潮流修正了原有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将其变为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在犯罪主体方面,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丈夫或妻子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在认定方面,要明确猥亵和侮辱是对同一种行为的不同表述,二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被害人在场包括物理意义上的在场和网络意义上的在场,身体接触也不是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所必备的条件。在加重处罚情形方面,当行为人仅利用不知情的群众实施危害行为时,即使不主动聚众,也构成聚众犯罪。网络空间也属于该罪意义内的公共场所。行为人在公众场所的私密空间内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宜被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

关 键 词:猥亵 侮辱 特殊身份 加重处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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