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视域下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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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利东[1] 刘欣姝 石宜 林欣颖 

机构地区:[1]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2年第31期1-4,共4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2021年湖南省教育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民法典离婚冷静期背景下婚姻危机干预的选择与重构》(S202111534023)。

摘  要: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在区间上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未考虑到夫妻离婚会造成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侵害,所以设置离婚冷静期的时间长短应该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从而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综合考虑婚姻自由的原则和离婚冷静期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问题,提出两种冷静期区间模式:以民事主体能力划分和以未成年人的心理接受能力划分。对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区间实行分段设置,减少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侵害。

关 键 词:离婚冷静期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制度完善 婚姻自由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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