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拾得人之报酬请求权问题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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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千军 汤凌燕[1] 

机构地区:[1]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福州350002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2年第20期139-141,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在大众的日常生活中,拾得遗失物是一种常见的行为,拾得人千辛万苦寻找遗失人,进而索要适当报酬,也可以理解。但从我国《民法典》立法角度来看,并不承认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其中只规定了必要费用的请求权。遗失物拾得无报酬请求权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弊端?若出现弊端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值得学界关注探讨。笔者将从遗失物与遗失物拾得的概念、现行《民法典》遗失物拾得与报酬请求权相关规定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问题弊端提出合理性对策措施三个方面分析探究遗失物拾得人之报酬请求权问题。

关 键 词:遗失物 拾得人 报酬请求权 道德与法律 权利义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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