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效力及其法律定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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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繁宇 

机构地区:[1]中共辽阳市委党校,辽宁辽阳111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2年第24期58-60,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之所以不同于其他权利,在于法律赋予拥有物权之人可以享有较其他权利人不同的权利内容或效能。而此种赋权的根本原因在于物权自身具备的特有属性。由此,韩松教授得出“物权效力作为物权在法律上的效果力,是物权人享有物权的意义所在”[1]的结论。以大陆法系的观点观察物权,似乎天然地接受物权应当具有的支配性、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性等效力,并赋予物权较为周全的保护效力。从制度的解释论出发总结出物权的若干特性虽无过多争议,但在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辨析这些特性之间的概念位阶和意涵范属却是学界长期以来争论的热点。

关 键 词:物权效力 支配效力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物权请求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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