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适用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王岳 肖灵敏[1] 

机构地区:[1]湖南文理学院文史与法学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2年第33期26-28,共3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论离婚冷静期的适用问题》(s202010549020)的阶段性成果;湖南省一流法学本科专业建设成果(湘教通[2020]248号);湖南文理学院法律实践与服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建设成果(湘教通[2020]301号)。

摘  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目前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适用对象单一、缺乏外部相关配套措施、适用期限缺乏弹性、适用情形存在争议等问题,亟需更为具体的制度使之发挥应有的效用。通过对离婚冷静期的具体适用情况加以考虑并进行适当调整,同时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以期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谐的目的。

关 键 词:离婚冷静期 具体适用 配套措施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