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湖南文理学院文史与法学学院,湖南常德415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2年第33期26-28,共3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论离婚冷静期的适用问题》(s202010549020)的阶段性成果;湖南省一流法学本科专业建设成果(湘教通[2020]248号);湖南文理学院法律实践与服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建设成果(湘教通[2020]301号)。
摘 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目前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适用对象单一、缺乏外部相关配套措施、适用期限缺乏弹性、适用情形存在争议等问题,亟需更为具体的制度使之发挥应有的效用。通过对离婚冷静期的具体适用情况加以考虑并进行适当调整,同时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以期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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