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的主动侦查模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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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菲菲[1] 

机构地区:[1]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31

出  处:《法制博览》2022年第16期26-28,共3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2018年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主动侦查模式的合理规制》(2018SJA0463);江苏警官学院2014年科学研究青年项目《信息化语境下侦查模式之转变——兼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2014SJYSQ01)。

摘  要:以侦查程序启动的形式为依据可将侦查分为主动侦查与被动侦查。传统的刑事案件侦查以被动模式为主,主动模式为辅。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犯罪智能化程度提高,可供展开被动侦查的实体性犯罪线索越来越少,侦查效益下降。尤其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及涉网犯罪中,被动侦查很难满足打击犯罪的需求,主动侦查可以弥补被动侦查的不足。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为侦查提供了丰富的数据资源,提升了侦查能力,尤其是主动侦查在大数据技术的强力支撑下,提高了打击、预测和控制犯罪的精准度和效率,有效促进侦查向智能化和高效化发展。

关 键 词:大数据 主动侦查 被动侦查 模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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