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遗嘱见证人制度完善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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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慧之 

机构地区:[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72

出  处:《法制博览》2022年第16期123-125,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以及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在生前订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受限于自身文化水平,无法订立自书遗嘱,而订立公证遗嘱花费时间过长,故很多老人会选择委托自己信任的第三人,代自己订立遗嘱,或者以其他非亲笔书写的形式订立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继承编中对继承部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其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均需要见证人见证。对于见证人,《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过多规定,常常因此导致遗嘱无效。本文拟通过一些案例,对遗嘱见证人制度进行完善,以期对审判实践中确认遗嘱的有效性提供帮助。

关 键 词:继承 遗嘱 见证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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