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制度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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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细莲 耿同乐 

机构地区:[1]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4 [2]南昌理工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江西南昌330044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2年第13期127-129,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2014年实施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入了后悔权制度,也就是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形式进行消费时,可以在收到货品的七日之内无理由退货。由此反映了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重视。然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后悔权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化,操作性不足,同时与其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仍不够完善,因此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时仍面临着诸多争议及障碍,对后悔权制度实施效果造成不利影响。文章首先阐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制度的内涵特征,接着分析了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悔权制度实施中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制度的相关建议,包括拓宽后悔权制度适用范围、完善后悔权制度适用规则、合理限制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等,旨在为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关 键 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后悔权 消费者 商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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