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赋予优先购买权制度下转让股东反悔权的合理性  

On Rationality of Transferring the Shareholder’s Right of Retraction under the System of Preemptive Right Granted by The Compan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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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小蕾 Wang Xiaolei

机构地区:[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上海200336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114-117,共4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摘  要:相对于股份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重要特征。在对外转让股权的活动中,我国公司法在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时,还为转让股东增添了反悔权条款,让转让股东有可以反悔的自由。是否赋予转让股东反悔权都不会影响维护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目的,但允许转让股东反悔,符合平等自愿的原则,有利于股权的自由流转,使交易自由得到实现,也能兼顾维护其他股东的信赖利益,因此赋予股东反悔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关 键 词:股东优先购买权 反悔权 转让股东 公司法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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