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服中心代理权征集制度滥用的规制  

On Regulation of Abuse of Agency Solicitation System in Investment Service Center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康铭 Kang Ming

机构地区:[1]温州大学法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118-122,共5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基  金:温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区块链技术在公司治理中的优劣及其法律应对”(316202102009)。

摘  要:现行《证券法》允许投服中心通过征集代理权的方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相较于传统的机构投资者,投服中心在地位、设定目的上存在特殊性,存在滥用代理权征集制度过分干预公司自治的风险,所以法律应当充分考虑并予以回应。当投服中心作为“防御型”积极股东时,应当减少对其征集代理权的限制;当投服中心作为“进攻型”积极股东征集代理权时,原则上不能涉及公司日常经营事项,除非具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该事项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还要经过行权立项会的实质性审查。同时,投服中心还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特殊信息,在信息披露的程序上应当采取实质性审查制度。

关 键 词:投服中心 代理权征集 积极股东 披露义务 实质审查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