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税率变化的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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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锦全 

机构地区:[1]浙江嘉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出  处:《建筑工人》2022年第9期34-37,共4页Builders' Monthly

摘  要:2016年5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在全国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政策,建筑业也由原来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跟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只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的税种,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负.而建设工程增值税的税率也因为国家减税的政策而多次调整,从2016年5月1日的11%到2018年5月1日的10%再到2019年4月1日的9%.由于建设工程的工期都比较长,如果工期跨过了多个增值税税率节点,就有可能导致在工程结算审计时会出现争议,结算时的税率按照新税率还是按照中标时的旧税率呢?具体处理方法在各省颁布的税改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但有很多地区的造价管理站对税率调整后的工程结算问题如何处理发布了指导意见,在学习了多个地区的指导意见后,笔者认为具体如何处理需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区分,合同中的"合同条款"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核心关键,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关 键 词:缴纳营业税 工程结算 应税项目 增值税 重复征税 价外税 价内税 营改增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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