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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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曼 吴正花 

机构地区:[1]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青海检察》2023年第1期55-57,共3页Qinghai’s Procuratorial

摘  要:为了惩治渎职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国家税务机关工作的廉洁性,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渎职犯罪章节中,增设了伺私舞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 键 词:渎职犯罪 廉洁性 国家税务机关 国家税收 刑法修订 税收制度 重大损失 税款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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