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增值税纳税人的构成要件与立法完善——基于“经营活动”核心概念的分析  被引量:3

On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e VAT Taxpayers and Their Legislative Improvement:An Analysis Based on the Core Concept of"Business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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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翁武耀[1] WENG Wuyao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3年第5期19-25,共7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增值税构成要件的体系化构建与立法完善研究”(项目编号:20BFX15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立法上,增值税是对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进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销售方作为纳税人,虽然法律形式和地位不限,但应当满足实施经营活动的实质要件,才能符合量能课税原则。意大利、英国、法国等国家的增值税法对此也予以了明确。有鉴于此,在我国增值税法中有必要设置纳税人专门条款,引入经营活动这一核心概念,并通过经常性、营利性、独立性三项积极特征对其进行界定。同时,对纳税人的外延,删除“单位和个人”的表述,明确规定“不管何种法律形式和地位”,覆盖信托等特殊组织。作为例外,对于特定交易,在立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不满足实施经营活动的实质要件。

关 键 词:增值税立法 纳税人 经营活动 征管效率 量能课税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12.4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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