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裁定确认后的异议救济  被引量:1

Remedy for Objection of Bankruptcy Creditor's Right after the Confirmation of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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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池 汪林辉 Wang Chi;Wang Linhui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3期96-101,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确认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一方面,这是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主要工作的总结,人民法院对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无异议债权通过裁定形式予以正式认可;另一方面,经裁定认可的破产债权是确认债权人身份的依据,是债权人参与后续破产程序,特别是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

关 键 词:债权人会议 破产债权 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 人民法院 裁定 破产财产分配 债务人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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