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使用的判断  

Judgment on the Use of Service 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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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玲 Gao Ling

机构地区:[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3年第13期102-105,11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根据商标标示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前者用于识别商品的提供者,后者用于识别服务的提供者。从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看,对服务商标仅规定适用于商品商标的规定;从学界理论研究看,专门针对服务商标的研究较商品商标略显单薄;从市场环境看,服务业的迅猛发展,随之带来服务商标注册需求的不断激增;而从司法实践和行政裁决上看,争议商标为服务商标的商标民事、行政案件逐年增加,并由此产生争议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等核心问题的探讨。本文立足司法实践中呈现的问题,力求对如何判断服务商标使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希冀对服务商标的理论研究及纠纷处理均有所裨益。

关 键 词:行政案件 行政裁决 服务商标 相关法律问题 商品商标 商标注册 商标法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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