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主妇角色的重塑与家庭决策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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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蕊[1] 张莉莉 

机构地区:[1]山东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山东济南250002 [2]山东建筑大学,山东济南250002

出  处:《东岳论丛》2023年第5期104-112,共9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鲁迅翻译理论体系构建研究”(20BYY015)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先秦至隋代“主妇”一词主要出现在祭礼、婚礼、丧礼等各种仪式中,直到唐代主妇才开始由仪式中的象征角色转变为家庭角色。之后宋元明清时期主妇主要负责与衣食以及女性相关的家庭事务,其家庭决策权极为有限。进入民国,在传统家庭向现代家庭变革的背景下,经过国家和社会舆论的重塑,主妇角色实现第二次转变。主妇开始从家庭依附者转变为家庭的主导者和决策者,并被赋予住所选择权、家庭经济支配权以及家人的管理权等诸多家庭决策权。民国主妇角色的重塑标志着家庭性别权力关系的重建,推动了传统父权制的消解以及女性消费群体的崛起。

关 键 词:民国 主妇 家庭决策权 家事教育 知识阶层 

分 类 号:K258[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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