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型电商补贴业务的收入确认及增值税处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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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安世强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商学院,北京102488

出  处:《财会通讯》2023年第11期92-96,共5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  金: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登峰战略企业管理优势学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10203005)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目前,平台型电商已经成为电商行业的主流模式,平台型电商在平台经济中居于中心位置,将大量的平台卖方和平台买方聚合在一起。为了平台整体业务的发展,与分散的平台卖方相比,平台型电商更有动力和能力为平台组织制定一定的规则,统筹协调销售政策等。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基于平台买方、平台型电商和平台卖方三方的视角,通过对该类补贴业务经济实质的剖析,并参考政府补助准则、收入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7号公告等政策,综合分析认为:平台卖方针对同一笔销售业务,从平台买方和平台型企业两个主体获得了全部的合同对价,针对收到的补贴款应该适用收入准则,并按照销售产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确认销项税;在目前的税法政策框架下,平台型电商从平台卖方获得的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抵扣进项税的合法依据。相关政府机构应该尽快明确平台卖方收到平台型电商这类补贴款项的会计和增值税处理政策,保障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关 键 词:平台型电商 补贴 收入确认 增值税 税目和税率 

分 类 号:F724.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715.5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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