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用证项下数量与金额溢短规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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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鲁锋 

机构地区:[1]中国银行总行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

出  处:《中国外汇》2023年第10期77-77,共1页China Forex

摘  要:有时候买卖双方商定的进出口货物不止一种,每种货物都有相应的数量和金额。一般情况下,出口方(受益人)会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各种货物的数量和金额发货交单;但也有可能由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表达不清,受益人发运货物的数量和支取的金额不是进口方(申请人)想要求的。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应该清楚地知道自己需要受益人发送的各种货物的数量和支取的金额,并在信用证中做出具体规定。因为信用证条款表达不准确可能带来风险,导致收到的货物的种类数量不是申请人自己想要求的。

关 键 词:信用证条款 进口方 开证申请人 交单 信用证规定 受益人 进出口货物 支取 

分 类 号:F740.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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