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非除名移乡”——《唐六典》标点商榷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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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子潇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史研究》2023年第2期204-206,共3页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

基  金:高校古委会直接资助项目“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补校与译注”(项目号为:151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载:“流移之人……至六载然后听仕。(注:其犯反逆缘坐流及免死役流不在此例。)即本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三载以后听仕。(注:有资者各依本犯收叙法。其解见任及非除名、移乡者,年限、叙法皆准考解之例。)”((1))所谓“流移之人”,涉及流配、移乡两种制度。据《唐律疏议》所定。

关 键 词:《唐六典》 《唐律疏议》 反逆缘坐 除名 员外郎 

分 类 号:K242[历史地理—历史学] H141[历史地理—中国史] D691[语言文字—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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