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捕鱼行为对黄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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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秀莲 王志忠 张金路 陈笑冰 孙作登 尚子鸣 

机构地区:[1]山东省渔业发展和资源养护总站,山东济南250013 [2]山东省淡水渔业研究院,山东济南250013

出  处:《水产养殖》2023年第6期78-80,共3页Journal of Aquaculture

摘  要:1电捕鱼对水生态资源的影响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捕捞行为,是最常见、危害最大的掠夺性捕捞方式,对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22〕1号通告,黄河干流山东段的禁渔期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电捕水产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关 键 词:水生生物资源 禁渔区 水域生态环境 电捕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通告 

分 类 号:S937[农业科学—渔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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