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中“明知”的司法认定标准与辩护要点——以H省某公司走私废物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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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辰雨 

机构地区:[1]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出  处:《中国对外贸易》2023年第6期37-39,共3页China's Foreign Trade

摘  要:一、基本案情p某某为外籍人员且未在国内注册企业,不具有申报进口货物的主体资格。p某某与H省某公司h某某、天津某公司l某某取得联系,三人商定将该贸易形式表现为天津某公司委托H省某公司进口“铁矿”,并由天津某公司代p某某向H省某公司支付定金并在国内代销。2019年8月16日,H省某公司在p某某的指使下与外商签订了两份国际贸易合同。之后,几船货物到港,天津某公司对货物进行取样检验,向H省某公司提出货物存在品质问题,H省某公司与天津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达成一致意见,即天津某公司正式向H省某公司提出“拒收货物”,并由国际贸易合同主体H省某公司向外商主张权利。

关 键 词:走私案件 进口货物 外籍人员 取样检验 国际贸易合同 主体资格 基本案情 明知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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