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权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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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地力娜尔·君马克 

机构地区:[1]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校,新疆乌鲁木齐830002

出  处:《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23年第3期149-152,共4页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摘  要:在《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环境法中,公民享有公众参与权。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公众能够参与和环境利益、资源保护等相关的决策及监督。公众参与权是公民的权利和重要责任,《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权主要有知情权、决策权及救济权。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主要有政治参与途径、社会参与途径及市场参与方式。基于公众参与权的实现途径文章提出,健全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建议,保障公民政治参与途径的有序性;通过规范民间组织、加强监督规范公众的社会参与方式;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及发展绿色产业,增强市场参与深度等完善当前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权的对策建议,从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权的有效落实。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法律 公众参与权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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