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主观目的对涉枪犯罪中“买卖”与“持有”的影响  

The Impact of the Subjective Purpose of the Actor on Buying,Selling and Holding in Gun Related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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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芳芳 马浩予 LI Fang-fang;MA Hao-yv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34-38,共5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2022年度黑龙江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重点课题“论恶势力组织实施的“其他手段”——以网络软暴力为视角”。

摘  要:对涉枪犯罪中“买卖”与“持有”进行怎样的理解,是区分非法买卖枪支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主观目的的判断更是准确认定相应罪名的基础。行为人非以二次贩卖为目的,仅以生产经营或者因个人收藏爱好为目的单纯购买枪支的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对主观目的的学理肯定,应以其所侵犯的法益为基础;不能当然地认为刑法罪名中关于“买卖”均应理解为购买或者出售;对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买卖”进行限定理解,对其认定考虑行为人主观因素并不会放纵犯罪;将购买行为排除在持有枪支的来源外,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规制犯罪的作用。刑事审判对行为人主观目的判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视证据裁判原则。

关 键 词:买卖 持有 主观目的 刑事裁判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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