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观统一标准”下再议游戏直播中主播玩家的表演者地位  

Re-discussion on the Performer Status of Anchor Players in Online Game Livestreaming Under the Unified Standard of Subjectivity and Obje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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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昊 Li Hao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23年第2期66-79,共14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游戏直播中主播玩家表演者地位的认定立足于表演行为,适用“主客观统一标准”进行判断。表演行为的主观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表演行为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客体、发生环境和行为结果。主播玩家是否享有表演者地位取决于游戏操作的具体形态,应区分不同形态的操作行为产生的著作权法效果。主播玩家的游戏操作符合表演行为的主观要件,同时满足客观要件中对表演客体以及发生环境的要求。但是“竞技性操作”未产生创造性的表演结果,故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行为。而“非竞技性操作”在游戏整体画面中加入了与游戏进程无关的创造性内容,兼具表演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播玩家可据此享有表演者地位。

关 键 词:主播玩家 表演者 表演行为 主客观统一标准 游戏操作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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