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秩序的刑法规制--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适用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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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琪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北京100084

出  处:《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41-47,共7页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

摘  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作为构成要件结果,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社会秩序是否涵摄网络空间秩序的争议。实际上,基于网络的身体缺场性和无权威中心性,在刑法视野中,网络虚拟空间与现实三维空间仍有实质性区分。同时,网络空间秩序不仅在概念上难以界定,其混乱与否亦难以通过量化标准予以查明,从而不具有独立的刑事可罚性。因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的“社会秩序”应当是指现实社会为基础的公共秩序,对扰乱的判断应当立足于虚假信息受众作出的现实反应。

关 键 词:社会秩序 网络空间秩序 虚假信息 网络谣言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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