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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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出  处:《财会学习》2023年第18期I0001-I0001,共1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2017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3号公告,将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33.3%—78.2%。

关 键 词:美国和欧盟 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 实施期限 反倾销税率 期终复审 美国公司 公告 

分 类 号:F426.7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752.7F757.12F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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