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in China's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T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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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薇薇 何燕华[1] ZHOU Weiwei;HE Yanhua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出  处:《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115-124,共10页Journal of Hun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年度一般项目“联合国创制《老年人权利公约》的中国参与方案研究”(项目编号:18BFX203)。

摘  要:尽管《民法典》并未对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及其地位作出规定,但大多数民商事条约在我国仍可直接且优先适用。目前我国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适用条约时存在未遵循条约的直接适用模式、不当排除公约适用、说理不充分以及裁判逻辑混乱的问题。今后应在立法上明确国际民商事条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修改现行民商事法律关于国际条约的规定以及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加强涉外民商事审判队伍建设,共同助力国际条约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正确适用。

关 键 词:国际民商事条约 直接适用 CISG 涉外民商事审判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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