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的界定标准探析 以御窑陶瓷研究所与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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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伟 陈志华 

机构地区:[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3年第10期70-73,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提出对相关标识的使用属于对商品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从而主张不侵权抗辩的情况较为常见。司法实践中,法定的通用名称在认定标准上相对明确。但是,对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认定和把握则存在较多争议,争议主要围绕“相关公众”的主体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认定和正当使用的构成要件等方面产生。本文拟以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御窑陶瓷研究所(以下简称“御窑陶瓷研究所”)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就前述问题进行分析。

关 键 词:主体界定 陶瓷研究所 正当使用 侵权人 通用名称 相关公众 电子商务 约定俗成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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