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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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东[1] 于博洋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出  处:《行政论坛》2023年第3期138-143,共6页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  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智库项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研究”(22ZK501)。

摘  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实现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精准认定是备案审查的必要前提,然而,程序外观说、实质内容说、制定主体说和个案裁断说等学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能力不足,存在难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进而阻碍备案审查进行的困境。通过对现有学说的审视和检省,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三阶”模式,以“形式—实质—体系”的认定模式,重构“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奠定基础,有助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褪去“恣意性”、重塑“规范性”。

关 键 词:行政规范性文件 认定标准 备案审查 审查范围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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