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区分标准体系的构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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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晓宁 马骏 

机构地区:[1]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271000 [2]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271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3年第7期35-39,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当前,司法实践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采取判断关键要素并整体认定的方法,平面的、不区分体系位置的判断方法具有笼统概括的提示意义,没有准确区分的工具意义。应当明确各个判断要素的体系位置,建立从客观到主观、从认定到推定、从核心到边缘的区分标准体系。对基于民间纠纷发生的案件,适用“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以后果论”的推定应当慎重,对难以区分的案件应着重考察“行为人是否刻意选择”以准确认定主观方面,做出妥当结论。

关 键 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罪 区分标准 推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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